編者按: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,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,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。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,適應全國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需要,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《回復選登》欄目推出“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權威答疑”,特請中央紀委研究室陸續解答相關問題,供大家學習參考。敬請關注。
問: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如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?
中央紀委研究室: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對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。應遵循以下程序:(1)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完成調查和審理工作后,經集體研究,提出(擬定)政務處分意見。(2)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前,應征求被監督單位黨組織意見,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:被監督單位無異議且擬作出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處分的,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報派出機關備案后,直接作出處分決定;被監督單位有異議或者擬作出撤職、開除公職處分的,報派出機關批準后,由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作出處分決定。
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進行政務處分的主要依據是:(1)監察對象為行政機關公務員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。(2)監察對象為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政協機關、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的,依據《關于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政協機關、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參照執行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〉的通知》要求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的有關規定,參照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執行。(3)監察對象為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公務員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》等有關規定執行。(4)監察對象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的,參照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執行。(5)監察對象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,對于其中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,參照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執行;對于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,依照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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